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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读者来信

  《HR经理人》的法律专家:

  您好!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,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。我们公司招聘来一名财务主管,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,试用期3个月,工资每月3000元人民币。试用期满以后,这名财务主管找到我,要求给她涨工资,理由是其试用期满了以后按期转正,说明其能够胜任工作,转正后,工资自然应该高于试用期的工资。我觉得她说的似乎有道理,但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。我向总经理汇报了此事,但总经理并不同意给她涨工资,并要我尽力说服她。我应该如何说服财务主管呢?请专家帮我出点主意。(浙江温州·刘先生)

    专家解惑

  刘先生:

  您好!劳动报酬是《劳动合同》的必备条款,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,法律只对低工资标准作了限制性规定,即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。因此,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以低工资标准为基础,协商确定工资数额,既可以分别约定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,也可以只约定一个工资数额,即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相同。从您的来信可以看出,你们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只约定了每月工资3000元,并没有对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水平进行区分。因此,这位财务主管涨工资的要求,实际上是对原来约定的工资水平的变更,而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,如果公司不同意变更,则只能按照原先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的约定继续履行。

新闻来源:九博人才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