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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案情简介

  赵某是北京某合资公司的员工。她怀孕后,医院诊断的预产期是2006年10月10日。同年9月25日,赵某拿着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向所在公司请了产假,并于10月20日产下一名女婴。赵某产后休息了75天后便回到公司上班。可一上班公司就通知她一共休息了100天,超过产假90天的期限,有10天属无故旷工;考虑到她刚刚生完小孩,所以就只扣发了她一个月的工资,不再进行其它处罚。赵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,公司不应该扣她的工资,所以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。 

  仲裁结果

 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了赵某提供的一系列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后,认为其属于晚于预产期生育,其产假应当相应延长,不属于无故旷工。遂裁定该公司撤销扣发其一个月工资的决定。 

  专家点评

  焦点一:产假可以休多长时间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62条规定:“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”国务院制定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 8条规定:“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。”可见,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,可以休假90天,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;如果发生难产的情况,产后还可以加休15天。

新闻来源:九博人才网